| 关于2009年典当行申报验资监管规定 |
|
| 2009-11-03 17:20 文章来源:元谋县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摘编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为保证2009年度新增典当行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,规范验资户的监管,结合实际情况,特制定以下规定: 一、打入验资户的资金属客户所有,但申报典当行属前置审批事项,按《典当管理办法》规定,申报过程终结前,验资户资金受省商务厅及验资银行的监管。 二、验资银行对申报典当行的企业资金账户进行严格监管,杜绝审批过程中的资金抽逃现象发生。 三、指定验资金银行有义务配合我厅,适时监控申报企业的资金状况。 四、指定验资银行承诺对我厅提供申报单位及时、准确、完整的资金信息,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回复。 五、根据申报设立要求,银行应提供: (一)银行询征函; (二)进帐单复印件,(加盖与原件审核无误的有效印鉴)。 六、未经省商务厅同意,验资银行不得应客户要求抽走资金;若客户强行抽走资金,验资银行应及时通知省商务厅,申报无效。 七、申报完毕,经商务部批复并下发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的,即为申报成功;未批复的为申报不成功。验资银行据商务厅通知将验资户资金退回出资单位,验资程序终结。
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
|